發布日期:200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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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論壇」系列十一座談會
人間福報教育論壇
「資訊教育」是九年一貫課程的「六大議題」之一,普遍實施「資訊教育」,其爭議性不大,重要性更無庸置疑。但是「資訊教育」並不等同於「電腦教學」,反而是教學的內容和「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有相互涵蓋、相輔相成的地方。
「數位學習」是一個比較新的概念,它更能表現「資訊教育」的內涵。然而,舉凡「資訊基礎建設」的硬體部分,以及「教師資訊素養」的人力層面,以及「資訊教學模式」、「不當資訊防治」、「過度迷網」、「數位落差」……等等問題都有待探討。
桃園縣目前正大力地推展「數位學習計畫」,透過許多行政與教育的作為,盼望能有效地提升學校教學的效能,以及師生學習的效率。此次教育論壇邀集桃園縣教育局局長、專家學者、實際工作者共同探討數位學習相關議題,期望在這場「學習的革命」中,引起教育行政當局、學校、老師、家長共同重視,培育出更具競爭力的下一代國民。

本週主題:

什麼樣的教師會對學校最好 ——談教師法該怎麼修

主辦單位: 人間福報、教育電台
主持人: 林文虎/教育廣播電台「教育十方談」節目主持人、台北市家長成長協會理事長
時間: 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地點: 教育電台第二會議室
座談會來賓: 陳德華/教育部督學
張輝山/全教會理事長
吳忠泰/全教會秘書長
蕭慧英/全家協理事長
溫明正/東門國小校長
包崇敏/台北市家長協會常務理事
劉承武/檢查官、家長會會長
文字整理: 陳瑞娟
攝影: 吳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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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周主題: 「談校園師生的情緒管理-生命教育的一個重要環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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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內容


林文虎:
立法院終於要修政教師法了!這一部規範老師權利義務的重要法案,到底要修成怎樣的面貌?十七日在立法院家長團體破天荒的請願活動讓這個議題凸顯出來!家長到底要一個怎樣的學校環境?教師法又如何能協助建立一個更理想的學校和教育環境?校長們、老師們和教育主管機關有沒有整體想法和全盤規畫?面對大幅度轉變的教育環境和教育夥伴,社會是不是準備好了理性論辯,談出一個可以成就小孩、足以為廿一世紀營造希望的學校?

教師法修法前夕,或許下面的問題值得大家花更多心思來想想:教師會到底該如何定位?為誰謀福利?教育領域中,學生的位置該擺在哪裡?校務經營中,家長的困境為什麼無法突顯?不適任教師為什麼經年無法解決?時空環境大幅轉變之下,該用怎樣的視野重新看待學校老師和家長的關係?以下就是座談中教師、家長、校長和官方說法的精要整理。


新制影響學生受教權?


劉承武:立法院十七日將審查教師法教師組織草案專章,賦予學校成立教師會參與協商校務經營,家長聯盟代表赴立法院陳情抗議,陳情的理由是:教師在學校是一個顯而易見的強勢團體,家長散落於各地,是相對弱勢的團體,所以這次的陳情活動,我們彰顯的是家長的團結權。從洪秀柱等委員所提出的草案看來,提案者的初發心是教師,有關教師享有罷教權、會務假、協商權、教師會組織的運作,以及不適任教師的態度,我們發現草案中的規範已經足以影響,甚至剝奪我們學生的受教權。


修正草案關於協商權部分看不出限於私立學校教師有協商權,而是全面享有協商權,這令人相當擔心;在減課部分,極可能造成其他教師的負擔,因此仍需法律授權,否則仍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會務假部分也應讓立法來授權,與學生學習權無關者,或無直接相關者就不應享有,如果只是概括性的決定,那麼校長在法律上有准假的義務,公假將越來越多,學生的學習品質將大受影響。


張輝山:兩年半以前家長協會與我們共同參加的立法院公聽會時,我們就已經提出「公立學校教師會的協商權轉由主管機關和同級教師會」的教師法修正案,只有私立學校教師會才有協商權,也就是讓公立學校教師會轉型,或者應該說,讓他的任務回到正確的位置了。這一點在第二十七條修正案很清楚的規定,令人可歎的是家長團體一直刻意的「誤認」,拿私立學校教師會有協商權來模糊全部焦點,批判成公立學校教師會也有協商權。


有關會務假部分,基本上學校會長的減課是因為需要為教師服務,替代學校原來行政單位的部分工作,這樣的減課在學期開始前就排課調整好,不會有請假代課的問題;另外參與會議活動的公假,是擔心學校校長不讓會長或代表參加地方或全國教師會的會議而規定的,如果修正案法令文字上有造成疑慮的地方,我們可以說得更清楚一點,或者文字修正得更明確。


包崇敏:家長團體關心的是,教育政策是否影響學生的受教權,是否違反社會的正義,但今日教評會有很大的權利,卻無須為做錯事負責,這是權責不對等的問題。
另外,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權責是在學校與教評會,雖然每個縣市都有不適任教師處理規定,但無法滿足現況,因此無法實行,因為教評會的包容性太大,舉證困難,行政訴訟、法律訴訟也讓學校受不了,因此不適任教師無法可解。我們應尊重每一個學校的選擇權,也許每個學校可提出百分之一到三的不適任教師觀察名單,讓教師能夠去弱留強。


吳忠泰:正如我們主張校長的尊嚴可以藉由落實校長遴選、汰劣留優而提昇,本會對於維護教師尊嚴,向來也採取開大門走大路的作法,所以一方面雖重視協助教師申訴,代表教師協商聘箹,卻也在八十九年、九十一年兩度委請立委提案修正教師法全文,立法院隨時可審查。在這個大版本中,對於建立教師評鑑制度、調整教評會的成員結構(增加家長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地方設教評會及中央設立專用以註銷證書的教評會等,本會的立場始終如一,且可供外界檢驗。就個案而言,去年基隆高中的黃姓教師案更是指標。如果家長團體真關心不適任教師、如果立委要改進不良教師,早該提案,也歡迎排入審查,在此空言論述只有傷害廣大的無辜教師。


罷教權合理嗎?


劉承武:教師享有的是納稅義務人的薪水,我們不能以放棄職務,不去服務民眾,做為我們的專業手段,不應放棄納稅義務人對教師的託付,因為教師行使的是國家公共事務的教育事務,雖然公立學校的教師非公務員服務法的教師,但絕對是刑法第十條的公務員,公共事務是不可曠日廢時的,否則其影響將成為一場災難。


吳忠泰:英國罷教權多被認定為符合社會利益,如果衝突是不應該的,那麼社會很難不斷進步,而且只要是合理的規範,教師並不會有任何的怨言。


張輝山:有人認為罷教權在法理面站不住腳,也傷害了學生的受教權,我想這是認知「罷教等於傷害學生學習權」的原因,這個認知是有待商榷的,而認知需要時間來調整修正,全教會同意暫時擱置爭議,但會繼續為教師爭取罷教權。在會務假規範方面,劉檢查官認為會務假規範的目的、行為及效果要明確,但我認為教育法係不需像刑民法法係規範的那麼細,動輒上千條,修正案已經夠清楚明確,只要小修就好。因為教育的系統對請假的目的、行為及效果,自有它幾十年來自然運作認知的法則,不會有逾越常理行為。如果教師法中為了請假而再訂定幾十條規定,恐怕自己就違反了教師法法條章節的比例原則。


陳德華:我們傾向於讓教師會成為一專業團體,同時給予合理的勞工團體權益,但對於類似勞工權益並非全部給予,而應以維護教師專業團體屬性為考量,因此我們堅決反對罷教權,因為一個具專業的團體,其社會的責任與期待是較高的。但相對的合理的協商權,以及為強化專業屬性之需求所提供的會務假,則應予支持。


教師會定位需明確


蕭慧英:這次的法條修訂目的之一是要將教師會結合為專業與勞動的組織,去年教育部就同意這樣的混合體,但無法說服社會大眾接受,教師會既要求「公會」的強制入會條款,又想獲得「工會」的各種權利,就算教育部已有某個程度上的認同,但那只是一種妥協,不是台灣教育長久之路。


對於本周原本要修訂的條文,我們提出陳情,有許多教師對我們相當的支持,因為他們擔憂因為教師工會的介入,讓專業形象教師承受壓力,校園將動盪不安。從九二八大遊行到最近教師法修法,全教會與縣市教師會積極爭取教師權益,教師會已成為一股強大勢力,教師職業工會儼然已成型,我們擔心未來一旦工會進入校園,為爭取教師權益,將不斷造成校內衝突,更將拉開教師與行政的距離。因此建議校內教師團體應轉型成為教學研究會,與工會系統之教師會脫鉤,由校長、行政與所有老師,共組學習型組織,在校務會議、課發會等決策會議中共同努力。至於教師權益之協商,我們建議讓縣市級以上教師會為教育局(部)之協商對象,教師可直接加入縣市教師會。


陳德華:台灣社會有其獨特的文化,無法依照國外工會模式對比,若要強將國內教師組織定位為工會的定位真的很難,我們現在應關心的是,我們需要怎樣的教師組織?而對於教師團體的權利與義務也必須整體來看,單針對教師法第八章難免外界有所誤解,目前教育部與全國教師會也已經針對教師法全文修正進行檢討。


劉承武:律師拔掉人間的惡魔;醫師拔掉人體的病魔;教師拔掉的是人體的心魔,教師面對的是人,都隱藏著最高學問的心門、身門、腦門,因此教師有絕對的專業性,這就是當初全國教師會可以說服大法官會議,教師非公務員服務法中的公務員的最大理由。
現在教師團體所主張的是,我們是勞工,我們不是驅除心魔的專業學者,那麼現在他們所強調的「工會」將如何平衡國家所賦予的「公會」的角色,我覺得很難,因為勞工必須遵守雇主的工作規則,現在教師的雇主是行政單位,教師若為一勞工,在遵守行政規則時要如何享有罷教權呢?所有勞工相關法令也不可能告訴勞工「你們享有終身俸,只要你們願意。」也沒有一個勞工團體可以強制勞工入會。


張輝山:在社會主義的觀點中,公司是大家的,不是老闆的,因此勞工可以參加董事會,共同承擔公司權利與責任,而資本主義則不然。因此將勞工與專業區分,將教師與勞工區分,都是對社會制度價值觀「選擇性」的說法,而不是「法理」的問題,這是我們歧見的主要原因。


目前台灣工會法和勞基法都規定,沒有所謂單純的「勞工法係」和「教師法係」的法理問題,勞工法令和公務人員法令也沒有截然區分的問題。有怎樣的社會環境背景,就有怎樣的教師組織,教師組織如何的定義與其現行權利義務法規並無衝突,就如我國國營企業員工也適用工會法;國外公務員或教師也都與勞工使用同一個組織法係一般。


教師會可轉型嗎?


溫明正:我所經歷的兩個學校的教師會狀況都很好,教師會與學校是一合作關係,學校行政單位也是以協助幫忙的態度來對待教師會。現在有人質疑學校教師會存在的必要。當初教師會成立的目的是要突破校長的權威,今日社會資源都站在教師這一邊,這幾年下來,教師獲得了不少權力,很多東西都有了,這些教師會在校內要做什麼呢?我們的教師會組成長團體或讀書會,獲得不小的效益,因此現在教師會應該參與學校活動,懂得付出、服務,已到了該轉型的時候了。而且每個學校的生態都不一樣,若要依法規定每個學校都應該如何如何,反而比較不合理。


包崇敏:教師會若對現況不滿,就應在專業公會與勞動工會間作一抉擇,因為這兩者的權利義務、機制都完全不一樣,有捨才有得,教師絕對要做一取捨。仔細去檢討一下,學校教師會成立以來,我們的親師關係更和諧了嗎?教師的成長更積極了嗎?事實證明是不斷向下沉淪,全世界只有台灣有學校級的法人組織教師會,因此學校教師會原就不應存在,更別談要轉型了,兩級制教師會與教評會的問題解決了,台灣的教育才有希望。


建立協商機制


蕭慧英:教師工會儼然成形,也就是說,教師會已發揮工會以權益導向思考的功能,雖然無法理依據,但它已有為教師權益保護的力量,我們不斷要求政府給予對等參與,但我們從未在任何一次教師法協商中被邀請,今日教師法教師組織草案專章差臨門一腳就可通過,但不只家長反彈,就連學校校長都不知道有這樣的條文,因此我們不得不對它提出質疑。


陳德華:台灣社會在看許多事情都會相當極端,家長擔憂教師會不斷坐大,教師擔憂教師專業自主權無法維護,因此造成許多不必要的對立,這對社會的正面發展並不利。教師與家長,甚至是社會上其他關心教育議題者,都應具有對話機制,在教育領域的家長團體與教師團體都是相當理性的,透過彼此間的思辯,有許多觀念都可不斷釐清。
過去中央訂定制度,校長扮演政策執行者,教師也只能接受這種由上而下的決策權,當然這對教育發展並非好現象,因此教育必然要鬆綁、下放,在下放的過程中必然回歸到地方本位、學校本位的經營,學校運作的型態也必然要做改變,學校、教師、家長應是合作的關係,他們的合作目的就是維護學生的受教權,因此彼此之間的不同看法都應坐下來共同討論。


劉承武:全世界沒有一個職業叫家長,家長團體的召集人自始至終都在關心教育,而且給予多面向的專業思考,我們家長團體召集人、研究人以專家學者的角色自居,之後表達合理、可信、妥當,並符合基本規範的精神,這是我們站出來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說,我們希望立法院能在公共論述之後,不該通過的就不要通過。


包崇敏:陳總統曾說,今日的教育亂象起因於教改失敗,家長團體與教師團體交流的軌道不對,因為大家的歧見太大了,教育部犯了「懼怕教師會上街頭症候群」,對於全教會的要求有沒有說「不」的勇氣?也得了「教評會萬能症」,讓教評會的權力越來越大,這是相當不負責任的做法,任何政策的決定,教師與家長都不應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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