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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與學校互動或需調整,但不應廢除
張文昌:長期以來學校環境都是以校長帶領的團隊為主,現在也還有校長停留在校長的威權體制觀念,但是教師經過教育專業訓練,他們有其獨到、專業的看法,有時候教師與校長的觀念不同,或是校長不尊重老師,就會有教師會與學校相處不睦的情況發生,才會有人認為學校教師會是學校的亂源。
或許有部分教師會的互動的確需要調整,也有人認為應將教師會的聘約協商權拿掉,轉為一個教學專業成長團體,但是各校仍有各校不同的聘約履約事項,這仍是需要學校教師會與學校行政共同協商的,或許有些學校教師會運作不健全,但是就像有些學校家長會與學校的互動有問題時,我們並不該將家長的權利取消,相反的應該去了解問題,幫助他們更加健全,這才是根本的解決方法。
不適任教師的判定準則應明確化
黃聰智:教師會的成立讓一些老師因為有所依恃而大張旗鼓,甚至造成校園內的對峙問題。若學校內的教師會以校園公平正義為目標當然很好,但是畢竟各教師會品質良莠不齊,有某些品質不佳的教師會甚至造成學校的困擾。
台北市已經訂出了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初稿,但是從察覺期、輔導期、評比期等,處理一個不適任教師大概要半年,這麼長的時間是可以讓教師有機會自我警惕,但是相反的,老師若無法覺醒,對學生學習的影響也是相當大的,這個問題我們當初也有提出,但是整個機制的評議期間還是回歸到該學校的教評會,而教評會審議,家長只佔一席,要聽見家長的心聲是相當難的,要修教師法,就應讓不適任教師的判定準則明確化、界定清楚,如此才有可能回歸校園的公平正義。
胡應銘:對於不適任教師,教師法說的「教學不利」、「教學無法勝任工作」是籠統、空泛的說法,就我個人認為,教學不利、溝通不良、班級經營不佳、健康因素等,這些都應訂出明確指標,我建議將明確指標訂在執行細則中,或是教育局、教師會、家長團體根據母法訂出相關辦法以利執行。
劉承武:目前不適任教師在什麼情況下是符合第八款中所謂教學不利、不勝任工作?我認為不適任教師是違反學生權益的三大核心價值(好好照顧、好好學習、在學校不要變壞),在此三大核心價值下,會延伸出五項基本工作:一、善盡照顧學生責任,二、傳授學生知識技能,三、維持教室秩序,四、校園基本安全責任,五、讓學生人格適性發展,一位好老師應做好這五項基本工作。
教師會階段性任務已完成
黃聰智:學校教師會若只是老師的保護傘,就無須存在,應朝專業成長方向發展,現在在九年一貫改革下,國中部分已經上軌道,教師專業已經成長,若能讓教師、家長、學校三方共同協商,就能建立學校的和諧文化。
胡應銘:教師會成立以來對校園帶來不小衝擊,我樂見教師會的良性發展,肯定教師會的努力,但是我覺得教師會努力十年來,階段性任務已經完成,完成過程中也延伸了不少問題,可考慮轉型為教師專業團體。
教師是否加入教師會並無強制性,要所有老師全部加入教師會是不太可能,所以一所學校會有教師會會員和非會員,有時會造成雙方的對立,更何況只要三十個老師就可以成立教師會,大型學校可能會有兩個以上的教師會,這也可能造成打擂台的狀況,這都可能造成學校的分裂,為了校園和諧,教師會應轉型為教師專業成長團體,這對老師新形象的建立也是有好處的。
讓教評會成為二級制
胡應銘:在教評會部分,關於教師的甄選、解聘、續聘,以及不適任教師的處理,學校最易遇到的就是人情壓力,例如教師甄選部分,就常被批評為近親繁殖,每一次教師甄選之後就是黑函不斷,也開始有人討論是否有違反法令相關事情,談到法令,老師也的確欠缺法律素養,既然他們欠缺法律素養,在執行教師甄選的難度相當高,把這些權力都歸到教評會中,就是陷他們於不義。
我認為有必要成立縣市層級的教評會,讓教評會成為二級制,因為它將會是客觀、超然的,一個學校就連校長都可能有人情壓力、包袱,要痛下殺手都很難,這時就相當需要縣市層級的教評會來幫我們解決。
劉承武:老師教學有一貫性,剛開始教書可能有適應期、空窗期,學生會漸漸適應,但是換一個代課老師就需換一個學習方式,所以過多會務假對學生的學習會有很大影響;另外,老師還具人格感召力量,孔子三千學生跟著孔子上了至少二十年的課,才有了七十二賢人,代課老師絕對會影響受教品質。學習品質與教師的基本權力中間需平衡,在學校層級的教師幹部有會務假是不合理的,校園內有一個專業成長的團體就夠了,所以教評會應為兩級制。
教師法該全盤修訂
包崇敏:教師法從八十四年公告實施到現在,已經有八年了,根據我深入的研究,也該是教師法全盤修訂的時候了,而不是只針對第八章作修定,對教師法的修法,我有幾項建議:
一、教師組織一定要定位清楚:教師爭取的團結權、爭議權、協商權的勞動三權一定要規範清楚。
二、對於教師的責任、榮譽也要清楚界定,我們尊重教師的專業,尊重專業就該給一個專業評鑑機會,這對教師的責任、榮譽都有相當關聯,應明訂之。
三、教師自律公約也應訂定。
四、應考量學生權益、立場:依全教會調查,教師中約有百分之一到三是不適任教師,而根據許多專家學者的長期觀察,大約有六成老師是很適任的,三成老師可以輔導改進,另有一成老師確實有問題,應想辦法處理。一成不適任老師約有一萬八千個,但是全國二十一個縣市每年處理成功案例不超過十件,這與社會的期盼是嚴重脫節的,而且經過兩三年後不適任老師又敗部復活的比比皆是,這對學生權益是一大傷害。
五、在會務假部分現在是不請白不請,不請的是傻瓜,世界各國都是合理的給會務假,會務假也多是自理的,在台灣卻只要有教師會出函就給假,這是不行的,老師也可利用課餘、下班、周末開會,就像家長一樣,才不會造成學生受教品質的傷害。
六、校園的行政立場、校園倫理也需考量,這也是教師法中最缺乏的,這次修法一定要考量進去,這當中就涉及到教評會的二級制,教評會中擔任聘用任務者應是有權又有責的,若聘到不合適的老師,誰聘任的就該誰負責,但現在沒有這個機制,所以才會有近親繁殖的問題,兩級制應可解決此問題。
公私立學校也應分開考量,私立學校有倒閉的壓力,公立學校沒有,但是現在卻混為一談,對於教師聘任作業辦法,全教會希望公私立一體適用,也希望每一科聘請的教師數由教評會決定,但是行政認為那是校園行政的權責,回到法律面來看,教評會有這個權力嗎?教師法第十一條有提到,「因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教評會只負責審查,但現在學校卻都由教評會處理,這就是因為法的不夠完備,而造成了灰色空間。
教師法訂的是教師的責任,家長團體希望愈單純愈好,希望各級教師會的宗旨、責任就是維護教師權益,別將教師會、教評會的責任劃上等號,準則中央訂、聘約縣市政府定,學校照規定做,所以教師會的責任愈單純愈好,教師會別將所有責任全攬在身上,不適任教師問題有其他的機制可以處理。
劉承武:全家盟主張全面修改教師法,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目前教師權與家長權並非共同為了學生的學習權、人格適性發展權而存在,教師權反而希望與學生的學習權平等,這是錯的,因為教師權的專業自主權是與家長平權,而學生的受教權是與政府權平權的,政府可以將學生趕出校園,但老師不可以將學生趕出教室,也就是說,教師權再大,也不可以剝奪學生的學習權,或以剝奪學生的人格適性發展為手段,否則將失去專業自主權。
第二、現在校長的行政權是沒有實質內涵的,現在的校長只有在程序上需遵守程序正義,但是卻沒有明訂校長如何宗理校務的範圍,除了教師法明訂教師有參與權者、家長自治條例規定家長可以參與者,其餘的才是校長管理的範圍。
第三、家長、教師的參與決定權,可否躍升成協商權?就憲法基本理論來看,必須對當事人直接影響、利害攸關,而且若不賦予這些權力,將會造成校長過度威權,或者不專業現象才有協商權,但是現在校長的校務中有十四項是教師有權利參與的,只剩下一些枝節的權利不被教師干預。
第四,有些鄉下地區的校長威權觀念仍在,但這不成為學校教師會存在的理由,那是有無落實教師法的問題,職責在地方政府,要破除校長威權並非靠教師會單方的力量可完成,應有暢通的教師申訴管道、校長的專業評鑑應由全國、地方教師會、家長會共同來做,要破除威權體制應靠擴大參與去改善,而非將威權體制拉下來,也非靠設立一制衡權力,否則就權責不符了。
第五、教師會固然有生存權,但為了生存而以利誘方式,吸納無意願參與者,這是不可以的,因為憲法明定人民有不參與結社的自由,除非教師因為強制入會才能證明自己的專業,在教師的專業認證制度還未建立以前,強制入會制度不可能提前先跑。
第六、教師會一直認為應成立「工會」,但我認為應維持教師「公會」,朝教師專業制度去走,這才符合所謂「君親師」的情感。從這六個角度來看,才能順利界定校長專業經理人宗理校務的內涵,讓校長權凌駕在教師、家長權力之上,與學生權平等。教師會良性發展,確實讓教師反應意見、學習成長,但是若讓教師權與學生權平等,教師將如脫韁之野馬,因為沒有專業自主的界限,將與校長的行政權混淆,這是我所不樂見的。
修法應掌握權責相符觀念
張文昌:不管訂什麼法都應掌握權責相符的觀念,修法過程中應思考到底未來校長、教師、家長等應扮演的是什麼角色,應負怎樣的責任,相對的就賦予什麼樣的權利。
以現在的教師來講,他們的負擔是過重的,若是將與家長溝通明訂於教師工作義務當中,一個班級每天只要有十分之一的家長與老師談學生問題,老師就可能忙不過來,而且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後,教師教學負擔加重,我擔憂老師該以什麼時間與家長談。
學校教師會是否應有聘約協商權?就我所了解,教師會的立場是贊成由全國教師會與教育部訂出一個全國性的教師聘約準則,再據此由地方教師會與教育局定出地方的教師聘約準則,學校再據此,依各學校文化、要求,協商學校聘約,在這樣的情況下,讓教師擁有聘約協商權。
另外,我們也期待現在教師會具有教師成長團體的功能,這也是我們該努力的,但現在學校部分,其實真正應落實的是教學研究會,這部分應是教育資源首先應投注的,教師專業成長工作若完全讓教師會來做,目前經費、人力都不足。
在會務假部分,只要參加校外的會議,通常需要正式公文,因此就我所知應還不至於有請公務假氾濫的情況發生,若有,也希望家長團體可以提供市教師會進一步了解。
事實上老師需要的是家長更多的協助,而非過於高標準的要求。
家長並不希望教師法將教師綁死
許永佳:很多家長都是因為立了教師法,才走進家長組織,像我就是被教師法一巴掌打醒的家長,那時我才認知到,原來法律的制定是沒有公平正義的,誰有權利影響任何人,就可決定法的方向,這是危險又恐怖的。事實上要講力量,家長的力量是最大的,只要有小孩的都是家長,但是家長也不希望所制定的法是完全站在家長這一方,站在最眾數的家長立場,我們希望教師法是可成為國家建立教育百年大計的大法,畢竟教育是國家的根本,孩子是國家的希望,所以家長絕對不希望這個法將教師或誰綁死。
而教師法若不修改,教育將向下沉淪,將有很多問題無法解決,除了教師法要修,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校長遴選、國民教育法等相關法令都應全盤檢討,我們應為國家立一個根本大法,希望立法院下個會期就將教師法列為優先修訂法案。
時空轉換 舊法不宜新用
林文虎:教師法八十三年通過的時候、檯面上只有一個獨大的行政權,以及剛起步的教師團體,這兩者一方充滿攻擊、一方充滿防衛,而這兩者訂出了教師法;現在檯面上有四方:家長、老師、校長、行政官員,然而現在的行政權已經不再巨大,有了變化。有了變化的舞台還要以過往的法律來規定,當然不宜,所以教師法確有修改必要。教師法的修訂應站在維護教師權益、提升教師能力、讓工作環境優質化為出發點,如此修出來的法,應可讓各方人員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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